轉知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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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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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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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Uber、多元化計程車)興起,迭有
公務員詢及公餘時間得否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疑義,依
據前開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
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
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
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
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
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