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教師再申訴之相關業務業經該府於107年7月19日以10717001060號公告委託教育部辦理,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說明:依據彰化縣政府107年7月20日府教學字第1070252847號函轉臺灣省政府 107年7月19日府教申字第1071700107號函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9條第2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