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40520號函辦理。 |
二、 | 目前各校均有作業抽查業務,其相關規定(含獎懲)皆以各校自行訂定辦 法為主。 |
三、 | 作業目的係教師為了解學生的學習過程與成效,進行複習及診斷學生學習狀態,據以調整教材教法與教學進度,並提供學生不同需求的學習輔導。為了解學生平時作業書寫實際情形,確認任課教師教學進度及批改狀況,及是否督促學生按時書寫作業,學校訂定作業抽查相關規定,進行作業指導及檢查,屬合理檢核措施。 |
四、 | 惟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5 條規定略以,學生成績評量應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如紙筆測驗及表單(包含學習單、習作作業等)、實作評量,以及檔案評量等。因平時作業已屬於學生學習成績評量平時評量方式之一,爰作業抽查之缺交、遲交之學生懲處合宜性應再行評估。 |
五、 | 另,學校於執行作業抽查前應充分與教師共同討論抽查之內容及方式,避免由行政端決定抽查進度及作業內容,避免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