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經連任二次,且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甲等者,得依其意願,由各該主管機關優先遴選至其他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或參加非偏遠地區學校之校長遴選。
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連續實際服務滿十二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甲等十年以上且辦學績效良好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並得薦送至國內外大學或教育機關(構)進修、研究或訓練,薦送期間帶職帶薪並核予公假,最高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進修、研究或訓練期滿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優先遴選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校長。
第五條 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教師,連續實際服務滿十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八年以上且教學績效良好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並得薦送至國內外大學或教育機關(構)進修、研究或訓練,薦送期間帶職帶薪並核予公假,最高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進修、研究或訓練期滿者,應返回原校繼續服務四年以上,始得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
第六條 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每服務三年,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利用寒暑假期間,赴國內外同級學校參訪;其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補助之。
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經連任二次,且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甲等者,得依其意願,由各該主管機關優先遴選至其他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或參加非偏遠地區學校之校長遴選。
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連續實際服務滿十二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甲等十年以上且辦學績效良好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並得薦送至國內外大學或教育機關(構)進修、研究或訓練,薦送期間帶職帶薪並核予公假,最高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進修、研究或訓練期滿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優先遴選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校長。
第五條 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教師,連續實際服務滿十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八年以上且教學績效良好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並得薦送至國內外大學或教育機關(構)進修、研究或訓練,薦送期間帶職帶薪並核予公假,最高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進修、研究或訓練期滿者,應返回原校繼續服務四年以上,始得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
第六條 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每服務三年,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利用寒暑假期間,赴國內外同級學校參訪;其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補助之。